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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考试财会知识点讲解: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停止使用)

2012/3/17  来源:浙江财会网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停止使用)
1
、撤销事由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2、撤销程序
银行得知存款人主体资格终止情况的,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
3
、撤销手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有以下5点,同学们自己了解一下)
1)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单位,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未注册成功)
2)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
3)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人未按规定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及结算凭证的,应出具有关证明,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
4)银行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注明销户日期并签章,同时于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银行对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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