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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考试财会知识点讲解: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012/3/14  来源:浙江财会网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1.
违反会计法规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10点: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应当设置会计账簿的单位不设置会计账簿或者未按规定的种类、形式及要求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 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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