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现金数额确定。
2.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其库存现金限额核定天数可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3.开户单位如需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4.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12/3/16 来源:浙江财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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