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2)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该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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