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会网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2011/12/27  来源:浙江财会网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销售
免税项目;
  销售报关
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将货物用于
非应税项目
  将货物用于
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货物
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
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商业企业
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首页
浙江省会计从业考试>考试动态

相关资讯

推荐版块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