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
②销售免税项目;
③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
④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如果受赠者是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⑦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的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⑨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⑩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