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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登记
2011/12/24 来源:浙江财会网
实行
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
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登记。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应当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
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发票不便收回的,税务机关应当就地予以封存。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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