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会网

延长停业登记

2011/12/26  来源:浙江财会网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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