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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法依据账簿资料确定应纳税额

2011/12/31  来源:浙江财会网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包括单位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3.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
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经营的纳税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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