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会网
登录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012/1/2 来源:浙江财会网
1.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改变撤销权;
2.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首页
浙江省会计从业考试
>
考试动态
相关资讯
国家预算的构成
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
核定应纳税额的情形——无法依据账簿资料确定应纳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发票的特征
注销登记
延长停业登记
停业登记
高清视频-免费试听
考试题库系统-免费做题
考试教材
会计继续教育
首页
考试动态
考试大纲
成绩查询
财会信息
导航
推荐版块
初级职称
中级职称
注册会计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