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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2016/1/4  来源:浙江财会网

关于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制度
    取得从业资格证书并已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也包括取得从业资格证书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2013年8月27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内容与形式以及学分管理等作出了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或者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等。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形式除了上述的培训之外,还包括: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等。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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