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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付的法律责任

2015/12/17  来源:浙江财会网

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应付的法律责任

作为会计人员除了知道一些自己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外还要直接一些可能危及自己的行为要如何来维权

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1.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单位负责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补救措施
    (1)恢复名誉。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的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要求打击报复者向遭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赔礼道歉,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恢复原有职位、级别。会计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被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的,应当在征得会计人员同意的前提下,恢复其工作;被撤职的,应当恢复其原有职务;被降级的应当恢复其原有级别。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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