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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会计档案必须要注意的事项讲解

2016/1/3  来源:浙江财会网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要注意的事项讲解

会计档案的销毁
    一、销毁程序
    1.本单位档案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由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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