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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会计考试财会知识点讲解:税法的分类

2012/3/20  来源:浙江财会网

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1)税收实体法
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都属于税收实体法。
(2)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和外国税法。
(1)国内税法一般是按照属人或属地原则,规定一个国家的内部税收制度。
(2)国际税法是指国家间形成的税收制度,主要包括双边或多边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条约和国际惯例等。
(3)外国税法是指外国各个国家制定的税收制度。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1)税收法律。税收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属于税收法律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
(2)税收行政法规《XX条例》
——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
(3)税收规章
税收规章分为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税收规章。
包括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等)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税收规章。
(4)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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