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网:关于同意韩国韩尔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复函
你所报送的关于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申请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财会〔2011〕4号)和财政部《关于下放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审批项目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25号),批准你所接受境外委托方委托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并颁发《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1份,有效期为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6月29日。你所应当按照《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业务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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