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4次湖州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往年考试必考点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出票金额
(3)付款人名称;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注意】比支票多一个“收款人名称”,少“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
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3.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单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实际结算金额
(1)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
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
银行汇票无效。
(3)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
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5.未填明“现金”字样的和代理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6.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提示付款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
1.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2.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