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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会计网详细讲解支票办理的要求

2015/8/13  来源:浙江财会网

舟山会计网详细讲解支票办理的要求

支票办理要求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重点提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罚款额度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另外,注意罚款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①空头支票
②预留签章不符
③支付密码错误
        退票
银行   
        罚款      票面金额×5%≥1000元
 持票人           票面金额×2%
2.兑付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4)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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