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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讲解

2016/2/1  来源:浙江财会网

  税务违法行为处罚事项讲解

(一)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方式: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没收财产、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停止出口退税权等。

例: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例: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例: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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