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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衢州会计考试《财经法规》备考资料讲解

2016/1/29  来源:浙江财会网

2016年衢州会计考试《财经法规》备考资料讲解

伪造,编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实事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包括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本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行政责任
 
1 通报
 
2 罚款 予以通报的同时,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行政处分
 
4 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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