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会计考试网:关于同意设立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韩景利。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23号百脑汇科技大厦1419-1420室。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