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网2014年考试会计档案的查阅知识点讲解
会计档案的查阅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的会计档案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的销毁
1.销毁程序
对于保管期满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销毁。
2.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到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抽出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处于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