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鄞州分所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天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鄞州分所。
二、该分所的负责人为咸天行。
三、该分所的办公场所为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68号1601室。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