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复函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你所报送的申请设立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的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准予设立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
二、该分公司的负责人为裘惠娟。
三、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中路85号香溢大厦2楼。
请你所持本文件,于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文件失效。分所应于领取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报省财政厅备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