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会计核算必须确定基本记账货币——记账本位币。
《会计法》规定我国的会计核算应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即记账本位币是可选的,选择记账本位币时应当注意:第一,在一般情况下,各单位应当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第二,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用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只有那些业务收支是以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为主的单位,才可以选定其中某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三,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货币不可选,必须是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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