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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会计网汇总2016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平时必背考点三

2016/8/20  来源:浙江财会网

嘉兴会计网汇总2016年会计证考试《财经法规》平时必背考点三

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会计法》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会计行为包括: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为。
 
【注意1】与“税”有关的不属于“会计”违法行为。
 
【注意2】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任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不符合要求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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