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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第4次丽水会计培训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之支付结算事项

2015/10/9  来源:浙江财会网

2015年第4次丽水会计培训考试《财经法规》考试大纲之支付结算事项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是支付结算的中介机构。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统一领导——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分级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支行 

4.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 、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数字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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