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认定办理程序
符合学分认定,需办理登记的持证人员,除需提供学分认定相关材料外,应同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前往所属地财政部门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应由本人出具委托书,并注明需办理的事项。
工作人员受理相关资料后,将对所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持证人员可以通过“浙江省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平台” (http://kjzj.zjczt.gov.cn/)中“会计人员信息查询”栏目查询本人相关信息。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持证人员提交资料所属年度均为办理登记的相应年度,如:办理2014年度继续教育登记,应提交2014年度相关资料,之前年度的资料均视为无效,不予受理(参加会计或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合格成绩在当年11月1日之后公布的除外)。
2、当年已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学分未达到24学分的,不得结转下一年度。
3、资料提交人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真实完整,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的,财政部门将通报所在单位,并将造假行为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