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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会计网:开展《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告

2014/2/12  来源:浙江财会网

浙江会计网:开展《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告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提升我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会计人员法制意识,整顿财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快推进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促进“数字财政”相关数据库的真实性、完整性,更好地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研究,决定于2014年度在全省范围开展一次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法》专项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专项检查的范围为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依据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会计岗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定的条件。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会〔201328号)。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省财政厅成立全省会计从业资格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长:钱巨炎 厅长

  副组长:薛小杭 副厅长

  领导小组成员:

   办公室主任

  章忠良 人事处处长

  李文艳 监察室主任

   法规处处长

  沈江平 综合处处长

   会计处处长

  楼梅芳 政法处处长

   教科文处处长

  蒋建建 农业处处长

  俞建人 企业处处长

  陈建中 金融处处长

  王雯琳 社保处处长

   经建处处长

  钱国兴 采监处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会计处,陈孝任办公室主任。

  各地也应成立相应组织,加强对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四、检查方式

  本次专项检查采取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检查。

  五、检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13月。各市、县(市、区)应及时成立相应组织,部署本地区专项检查工作,积极宣传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单位自查自纠阶段:46月。各行政事业单位应落实具体职能部门负责本次自查自纠工作,准确填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各市、县(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于630日将该表上报当地财政部门;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于630日前将该表上报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局。

  (三)重点检查阶段:78月。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应组织人员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不少于当地行政事业单位总数的10%。省本级重点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局负责,检查单位不少于归口行政事业单位数的10%。各县(市)应在930日前将本地重点检查报告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给所在市财政局。各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归口业务处室局应在1010日前将本地(或归口单位)重点检查报告和全市(或归口单位)汇总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报送省财政厅会计处。表格上报时,除报送纸质表格外,还必须同时上报电子版表格。

  (四)整改阶段:911月。各市、县(市、区)和省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局应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及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全面整改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抽查小组,对各市和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抽查。

  (五)处理阶段:12月。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第六点规定认真做好处理工作。

  六、处理措施

  (一)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自查自纠阶段发现问题并自觉纠正的,可以不予处罚。无证上岗的会计人员,必须在10月底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任职资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在10月底前调整任命具备资格的人员担任。

  (二)对无证上岗或不符合规定资格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等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予纠正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检查中发现其他重要问题,应及时报告有权处理机关依法处理。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主动为各有关单位无证上岗会计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做好服务工作。

  (二)各设区市专项检查工作包括市本级及其下辖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区级单位的专项检查工作,由设区市统一组织部署。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2.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重点检查情况汇总表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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