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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考试冲刺题:空头支票处罚主体

2013/8/20  来源:浙江财会网

2013年浙江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从业考试冲刺题:甲公司2011年在物资采购中,有关票据方面发生如下情况:
    (1)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一批货物,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转账支票,交给甲公司。甲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时,发现该支票是空头支票。甲公司认为,对乙公司应处以罚款,并有权要求乙公司给予经济赔偿。
    (2)甲公司某采购人员持该公司开户银行签发的、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购置一批物资。由于该采购人员保管不慎,将银行本票丢失。随后,甲公司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对于乙公司的行为应由(    )进行处罚。
    A.财政部门    B.甲公司开户银行
    C.中国人民银行    D.乙公司开户银行

    【 答案】C
    【考点】  空头支票处罚主体
    【解析】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的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
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故C选
项正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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