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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3年会计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复习题—浙江会计考试网: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2013/7/9  来源:浙江财会网

浙江省2013年会计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复习题—浙江会计考试网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
    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
    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应追究的法律责任为(    )。
    A.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B.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C.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D.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答案】B
    【考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的刑事责任
    【解析】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
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
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故B选项正确。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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