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核定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在校生人数,以上年同类公办学校生均教育事业费为基准给予补助。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补助标准为30%,高中段教育补助标准为20%,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提高补助比例。
三是加强学校风险管理。督促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并加强监督,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与效益。
四是依法落实学生的扶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助学贷款财政贴息、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科书、困难生资助等财政补助政策。
(乐清市局 邱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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