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会网

浙江会计从业考试2013年会计从业考试知识点: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2012/12/13  来源:浙江财会网 (www.zckw.net)

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1)申请。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
  (2)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纳税人名称、变更项目、变更前内容、变更后内容、上缴的证件情况。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都发生变更的---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三)停业、复业登记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需要停业的,在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税务机关应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
  3.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复业登记申请。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如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5.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补缴税款。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l年。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间要求(15日内),先税务后工商
  (1)适用范围
  因住所、经营地点迁移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先注销,再设立)   
  (2)时间要求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注销税务登记的程序和方法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及《发票领购簿》和税务证件。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分享到:
首页
浙江省会计从业考试>考试动态

相关资讯

推荐版块
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