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查阅利用,不得借出,如有特殊 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2.外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 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查阅手续;单位内部人员查阅会 计档案时,应经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查阅手 续。查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查阅登记簿,将查阅人姓名、单位、 日期、数量、内容、归档等情况登记清楚。
3.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涂画、标记、拆散原卷册,也不得抽换。
说明: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浙江财会网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